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暂停试行抗肿瘤
化学药物配置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3]服29号 2003年1月16日)
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病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省军区卫生处,福州铁路分局,有关部门医院:
根据《福建省肿瘤疾病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闽卫医[2002]266号)的有关规定,抗肿瘤化学药物配制应当按照化学药物配制防护的技术要求进行。鉴于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医院配置室正在建设之中,进行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时均未达到《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病患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级医疗单位部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2002]服609号)中所公布试行的收费项目“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项目序号6,国家编码120400013)及标准暂停试行,待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定价时,再行核定该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