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过期企业标准处理的公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第136号令),我国对企业产品标准实行备案制度,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为三年。因此,我市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企业标准备案号已自行失效作废,从2003年4月1日起,企业标准备案号作废的企业标准代号(示意:Q/×××××-1997,Q/×××××-1998,Q/×××××-1999)不得在产品包装上标识。
请涉及企业标准备案号已过期的武汉地区有关企业见此公告后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处或所属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办理过期企业标准的复审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