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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3]19号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
  为更有效利用我省的电力资源,缓解电力部门在用电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提高电力系统的负荷率,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的大工业用户中实行峰谷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的范围和时间
  1、从2003年4月1日开始,对我省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按当月的抄见用电量,统一实行峰谷电价。
  2、考虑到部分行业用电的特殊性,对自来水、煤气、公交(含地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用电,暂不实行峰谷电价。
  3、对于峰段自发电、谷段用网电的企业,不实行峰谷电价。
  二、峰谷时段的设置
  根据电力系统负荷要求,我省的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高峰、平段、低谷各8小时。具体时段安排为:
  高峰:7:00--12:00;19:00--22:00低谷、23:00--次日7:00平段:12:00--19:00;22:00--23:00
  三、峰谷电价的确定
  1、以我局公布的各地大工业电度电价(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含城市套设附加费)为平段电价,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的150%,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的50%。
  2、对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峰谷电价只对电度电价的部分实行,基本电价和城市建设附加费保持不变,不实行峰谷电价。
  3、各地峰谷电价的价目表,我局将另行下达。
  四、峰谷电量的计量和计算
  1、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由供电部门统一安装的分时电能表,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段时段的用电量。
  2、对实行峰谷电价的高压供电低压计量专变用户,其变压器损耗也应按分时电能表各时段的抄见电量比例,分别拆分计入各时段电量,按峰谷电价计费。需要由用户负担线损的,也参照此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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