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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海域使用确权审批行政效率,省政府确定,自即日起启用“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今后,凡由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以及证书的换发、补发、续期、变更等事项的签章,一律使用“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做好用印登记和印章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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