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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海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海
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价费[2002]398号 2003年1月5日)


宁波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鄞州区城市市政基础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宁波市城区标准收费的请示》(甬价管[2002]179号、甬财政综[2002]426号)和《关于要求镇海区城市市政基础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宁波市城区标准收费的请示》(甬价管[2002]213号、甬财政综[2002]59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宁波市经济发展较快,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以及鄞州区经国务院批准撤县改区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市鄞州区、镇海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宁波市城区标准收取,即:住宅为每平方米50--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14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宁波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其他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1997]财综6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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