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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报名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
高校报名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3]3号 2003年1月9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省考试管理中心:
  为了配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改革,保证考试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
  取消现行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考务费、电子档案费和招生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只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95元/人收取。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按每生65元,商洛、安康、汉中、延安、铜川按每生63元,榆林、杨凌按每生61元上缴省考试管理中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
  取消现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考务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只收取报名考试费,并且不分考生类型(社会开考专业和委托开考专业考生),收费标准统一按26元/生(科)收取。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按14元/生(科),商洛、安康、汉中、延安、杨凌按13元/生(科),榆林、铜川按12元/生(科)上缴省考试管理中心。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救助社会特困群体有关文化精神。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临时、定期救济的农村人口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可凭相关证明按50元/生收取招生考试费,各设区市按35元/生上缴省考试管理中心。
  四、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入主要用于招生考试环节中的组织命题、建立题(卷)库、印制试卷、制作准考证(卡)、聘请监考、租用场地、档案保管及进行培训、建档、登分、办证、录取等项工作的业务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上述两项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招生考试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安排使用。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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