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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沧乐线公路项目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沧乐线公路项目
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办字[2003]6号)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2)353号和冀交字(2002)615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沧乐线公路项目建成后,在沧州市与沧县交界附近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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