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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

  (四)未经公安消防审核的建设项目,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对其进行消防检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办机构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经市公安消防部门确认并出具明确是否具备使用条件的《复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市建设、公安消防部门按前(一)、(二)、(三)、(四)项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用地手续。
  (六)属本决定第三点第(三)项规定的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按有关规定需配套建设市政、公共设施的,经办机构应负责配套建设市政、公共设施。经办机构已落实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的,在其将相应的建设资金足额存入市建设局指定的银行帐户后,可按本决定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其配套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部门组织落实。经办机构未能落实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按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建设规模核定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所需建设资金,经办机构在落实相关资金并存入市财政设立的专户后,方可按本决定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五、经办机构在办妥本决定第四点规定的手续后,可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书或《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备案书》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申办确权发证手续。
  凭《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备案书》办理产权登记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在产权证书显要位置注明“补办手续房屋”字样,以示区别。
  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经办机构和承建单位必须承担其承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
  六、依据本决定第三点、第四点补办手续的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其应缴纳的地价款、税费按现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凡在“城中村”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由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制订村(居)建设规划,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经批准的村(居)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照本决定第三点的原则,对予以保留和必须拆除的房屋进行审查认定,并以村(居)为单位,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经认定予以保留的房屋,由原集体土地使用者和现业权人联合申报,同时由现业权人分别提交房屋质量业主自负的书面具结和无条件服从城市规划的书面承诺,并由所在村(居)加具同意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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