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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

  4、占用河道、渠道、电力高压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标志或其维护地带的;
  5、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物安全的;
  6、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7、影响城市安全的;
  8、影响城市净空控制,妨碍飞行安全或微波通讯的;
  9、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不符合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安全疏散等消防要求的;
  10、严重污染城市环境,不能整治的;
  11、破坏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古迹保护区、古树名木的。
  (二)经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属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书面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给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三)经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属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保留使用的,给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四、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依据本决定第三点第(二)、(三)项规定补办规划报建手续后,视其不同情况,由经办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单位、集资人、合作建房当事人、作价入股各方,下同)向有关部门补办以下手续:
  (一)工程建设过程有质量监督机构介入监管,且质保资料基本齐全,按基建程序补办手续后,给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对加层叠建工程,经该工程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算,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补齐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补办有关手续并确认质保资料基本齐全后,按程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三)对未经建筑工程质监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管的建设项目:
  1、具备检测认定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委托建筑工程质监部门进行技术检测。经检测确认,建筑物无质量隐患的,经办机构可凭建筑工程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认定书,向市建设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申办《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备案书》。
  2、不具备检测认定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向所有购房者发出《质量责任承诺书》,并由全体购房者在《质量责任承诺书》上签名确认,经办机构凭《质量责任承诺书》向市建设局申办《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备案书》。
  3、工程项目属经市建设部门审查确认,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采取补强加固措施的房屋,或属经建筑工程质监部门检测为危房的,不予补办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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