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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市区
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
(汕府[20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区(包括龙湖区、升平区、金园区、达濠区、河浦区,下同)城市规划和土地房产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妥善解决市区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涉及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决定如下:
  一、凡在1999年6月11日(即市人民政府颁布《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汕头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之日)前市区范围内已发生的违法建设并销售或转让的下列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处理,适用本决定:
  (一)农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建设的商品房,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以集资、合建、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建设的商品房,以及以其它违法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二)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商品房;
  (三)违反建设工程基建程序、质量监督和消防管理等规定建设的商品房;
  (四)城市原村庄范围内(以下简称“城中村”)利用村民宅基地违法集资、合建或自建后非法转让的各类房屋。
  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城中村”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清查处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清查处理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凡“城中村”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根据其违法建设的性质和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经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无法采取纠正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全部或部分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1、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的;
  2、占用城市道路或建筑退缩地带的;
  3、占用城市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河海岸线等城市公共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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