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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执业药师注册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核定执业药师注册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2]411号 2003年1月14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执业药师注册费的函》(浙药监办[2002]123号)收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2]178号文已同意设立“执业药师注册费”收费项目(项目编码:13314),现就执业药师注册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核定执业药师注册费的收费标准为50元/人,包括注册证书、注册表格等费用。
  二、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和变更注册均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及时申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监(印)制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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