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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0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总工会拟定的《“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是深入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的重要步骤。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2003年1季度开展群众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评议结束后,对被评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的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基层站所,要予以批评,督促整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的意见》(皖政办[2002]6号)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条块结合、以快为主”,群众评议为主,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开门评议,确保评议结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群众公认,进一步促进政府各系统基层站所干部职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二、评议对象
  设在全省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下的财政、国税、地税、公安、工商、交通、司法、土地、建设、邮政、电力、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视、粮食、农业、水利、林业等基层站所(队、分局、中心等),作为民主评议的对象。
  部分市、县已纳入创建活动的质监、卫生、金融(含信用社)、电信、供销社和教育等基层站所,也可作为民主评议对象。
  三、评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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