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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106国道衡水、邢台段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106国道衡水、邢台
段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办字[2003]1号)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2)475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106国道衡水、邢台段公路项目建成后,在武邑县城南和衡水、邢台界以北冀州境内分别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建设债务,同时撤销原106国道滏阳收费站。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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