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
学习贯彻《价格法》认真落实价格政策公布制度的通知
(赣计价调字[2003]36号 2003年1月10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计委),政府法制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
《价格法》),进一步落实价格政策公布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
《价格法》,认真落实价格政策公布制度
《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价格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真落实价格政策公布制度,对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价格政策公布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落实价格政策公布制度作为贯彻实施
《价格法》的一件大事来抓,摆上政府法制宣传和监督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价格公报(江西版)的宣传工作
《价格公报(江西版)》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办,在江西省辖区内公布价格政策规定的正式刊物。《价格公报(江西版)》按月集中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局出台的有关价格、收费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出台的有关价格、收费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价格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各项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策水平,正确运用《价格公报(江西版)》开展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检查和价格监测,推动全省物价工作的健康发展。要专门组织人员深入社会,向价格管理相对人宣传
《价格法》,宣传《价格公报(江西版)》,宣传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通过宣传,进一步扩大《价格公报(江西版)》的影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