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穗房拆字[2003]6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穗房拆字[2003]6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荔湾区荔湾路96号广州叉车厂现用范围一部分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3年1月8日起2003年3月12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商品住宅(第二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拆迁。
  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
  三、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四、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必须佩戴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事宜。
  五、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出申请,由我局依法进行裁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