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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工资支付规定》有关的具体问题
  1、《工资支付规定》二十一条劳动者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是指劳动者休假期间视为全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岗位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规定》二十二条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国家规定是指:
  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八十;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九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百。
  执行疾病救济费的休假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五;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六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六十五;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七十五。
  3、《工资支付规定》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4、《工资支付规定》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是指违反本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是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并可以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用人单位未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未经领取者签字或者未保存支付工资记录两年的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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