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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水生野生动物
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费[2002]409号 2003年1月13日)


省海洋与渔业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的规定,现就我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捕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向捕捉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收费编码:13911。
  二、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实际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3%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四、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五、对经批准捕捉、收购、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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