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03]11号)
市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站、交易中心,各区(县级市)建设局、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委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标明的工作单位名称必须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允许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作为下属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也不允许下属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作为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
二、采用非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单位的招标项目,项目经理参加工程投标报名不得超过三个,参加两个及以上工程投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向所有招标单位书面承诺若在第一项工程中标后,应自动放弃其他工程的中标资格,并经所有招标单位同意。承诺书应当在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三、采用非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单位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前更换项目经理,必须经招标单位同意和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批准,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同时重新确认其投标单位资格,不符合要求或更换项目经理对其他投标单位显失公平的,应当取消其单位在该项目中的投标资格。
四、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单位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自被确定为正式投标人起至被确定中标或未中标前,其项目经理非因不可抗力不得被更换或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但非因投标单位责任、递交投标文件后长期未能确定正式中标单位时,经所有招标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出具证明,经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经理可以被更换或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
五、自被确定中标起至工程取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前,投标单位项目经理不得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但以下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