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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107种
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晋价管字[2003]22号 2003年1月16日)


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精神,现将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107种乙类化学药品我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生产和经营单位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于2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审定,由省物价局上报国家计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在国家计委未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中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三、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在单独定价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五、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六、此次公布的药品均为含税价格,省内外生产和经营在我省销售的药品,凡现行销价低于本通知公布最高零售价的,继续执行原销价,高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要降到公布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价格从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 

107种西药山西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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