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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所持股份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劳动保障部门在指定银行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金总帐户,实行银行帐户统一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在总帐户下,建立经营者个人明细帐户和财务档案。
  (二)各企业根据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年度清算后确定的每个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额及交纳通知,由所在企业划入指定银行的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个人专用帐户。交纳时间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年度清算后的10天内。对本办法出台前结存的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划入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
  (三)专用帐户只接受企业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支出只能向经营者个人兑现,或用于扣减风险抵押金退回给交纳企业,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四)实行定期对帐制度。每季与开户银行对帐,每半年与企业对帐一次,确保帐帐、帐款相符。
  (五)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划入指定银行帐户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入户帐款进行核对确认,并通知银行为经营者办理个人专用存折,用以记载每年度经营者个人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情况。存折交由经营者个人保管,但没经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银行不得发生任何支付行为。
  (七)每年度年薪清算后,经核准企业应将经营者当期风险抵押金划入银行帐户,再由银行划入经营者个人帐户。经营者应及时刷帐,并通过企业与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核对。
  (八)风险抵押金按银行年度利率计息,其利息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税款后的部分,由银行自动累计转存于个人帐户。
  四、经营者所持股份的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用好的证券公司管理企业经营者使用效益年薪按规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本公司股票。证券公司相应建立企业经营者持股帐户,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企业经营者持股财务档案。
  (二)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年度清算后确定的经营者应转入持股的金额及交纳通知,所在企业在通知下达10日内将资金调入证券公司的专用帐户。
  (三)证券公司在企业转入的资金入帐的第二日内(遇停盘日顺延)从二级市场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当日未购足的,可顺延至购足止。股票购入价格有差异的,按平均购入价格和每个经营者转入持股的金额确定其持股数。
  (四)经营者任期届满前,所持股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转让,股份的表决权由企业国有股代表代行。持股人享有股票分红、增配股的权利。股票红利,转入证券公司为经营者建立的个人帐户。增配股所需资金,由红利及本人现金支付,也可由个人办理借支手续,企业先行垫付,待以后的效益年薪兑现时归还。
  (五)经营者转入持股的效益年薪划入证券公司专用帐户时,企业和证券公司应及时抄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证券公司购入股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经营者个人持股帐户卡由企业保管。每年度年薪清算前一周,企业应将经营者个人持股帐户卡上交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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