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省级医疗机构
第三次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3]64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省级各医疗单位:
根据《
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86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委核定的省级医疗机构第三次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参加此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省级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省级医疗机构执行零售价”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接本通知后,要及时向社会和患者公布上述药品的执行零售价格,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我委也将通过《云南药品价格》旬刊和新闻媒体、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医疗机构在此次招标采购前自行购进的同种药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统一调价,必须对照相同的规格品种,由我委按规定的时限、价格调整执行。
五、对违反《云南省药品价格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在国家计委统一降低药品价格后,未相应调整备案价格或提供调价文件,以较高价格中标的,由招标管理机构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采取单独计价办法,按国家调整后的价格和原报招标扣率重新计算,具体价格见附表二。
六、对此次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非医保药品),由省药品招标办按《
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869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零售价格,报我委备案后执行。属政府定价,但国家计委尚未下达价格的非标品招标零售价格,由省药品招标办参照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核定办法,计算零售价格,报我委备案后执行。
附表:一、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第三次招标采购药品统一零售价格表(政府定价部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