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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要向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如:贫困村的生产生活用水项目,主要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和组织实施;对贫困村相对集中的通乡四级柏油路和国家工作重点县的县。乡公路的升级改造,自治区交通厅要优先安排资金扶持。要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资金,搞好贫困村退耕还林,大力发展既涵养水源又增加群众收入的经济林。各地要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和社会帮扶力量到贫困村建桥、修路、建校、办学,对参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大力宣传和褒扬。
  五、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历年异地安置工作,全面完成异地安置场点的各项任务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扶贫异地安置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精神,继续强化政府行为,按小康的目标要求巩固和完善现有的扶贫异地安置场,使安置群众稳得下来、富得起来。尚未全部完成扶贫异地安置计划的市、县,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进度,争取尽快通过自治区的验收;已通过自治区验收的扶贫异地安置场,要及时办转为当地新的村委会或当地村委会下属的村民小组等,纳入当地行政区域统一管理。扶贫安置场的移交工作原则上由安置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实施,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强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力争扶贫异地安置场移交工作于200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安置户直系亲属随迁户口等手续的办理工作。要切实按安置场的扶贫规划,继续扶持安置户发展支柱产业,增加收入,并对安置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缺补漏。
  要妥善处理好各扶贫安置标的债务问题。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充分利用自治区最近给予的优惠政策,优先免除1998年前用于扶贫异地安置的财政周转金。同时,要认真落实异地安置场使用扶贫贷款的债务问题,对安置农户直接受益的生产性开支债务由受益人承担,对安置公司直接使用和受益的部分债务由该安置公司负担,对违规使用的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各地在巩固现有扶贫安置场的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及有关方面大力支持,推进新阶段的扶贫异地安置工作。
  六、切实加强培训,提高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综合素质
  扶贫开发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各地要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力度,以适应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
  要围绕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思路和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县(市、区)、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干部、扶贫有关部门的干部和贫困村村干部进行培训,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拓宽工作思路,不断提高扶贫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各地、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根据《“十五”期间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干部培训规划》的要求,制定好2003年度的干部培训计划,落实好培训时间和经费。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班子成员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系统地学习中央、自治区关于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思路、方针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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