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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要积极稳步推进小额信贷扶贫方式。已全面推行小额信贷和进行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经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扶贫分社进行整顿完善,下大气力狠抓到期贷款回收,在此基础上稳步扩大规模;未试点的县(市、区),要积极选择贫困村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各地要把小额信贷与扶贫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结合起来,探索小额信贷扶贫新路子。对贷款累计回收率达90%以上、管理规范、仍需要贷款的贫困农户,扶贫社要继续放贷。对具备放贷条件而人为不予放贷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当地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扶贫分社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要把小额信贷的发放率和回收率列入县(市、区)、乡(镇)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大力支持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农村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自治区安排的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经费与各市(地)、县(市、区)放贷量和回收量挂钩,对挪用、挤占、克扣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经费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继续推进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基础设施落后和生态环境恶劣是制约我区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必须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路、水、电、沼气、退耕还林等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作为贫困村扶贫开发的重点工作来抓。2003年要突出抓通村委会所在地道路的升级改造、沼气池建设、生产生活用水、通电和退耕还林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3年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桂扶领发[2002]17号)的规定。自治区下达到县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各90%以上要用于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财政扶贫资金的建设项目是通贫困村村委会道路的升级改造、沼气池建设和少量的通屯道路、人饮工程建设;以工代赈资金的建设项目重点是通贫困村村委会道路的升级改造、独立桥涵及少量的人饮工程建设。安排到非贫困村的扶贫资金优先照顾革命老区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用于村屯道路和人饮工程建设。2003年全区贫困村新建沼气池15万座,各县(市、区)原则上仍按2002年规模安排计划,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从自治区下达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安排。此项补助资金不得与自治区安排用于非贫困村的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调剂使用,两块资金必须分户管理、分项使用。贫困村沼气池建设由各级扶贫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林业(能源)部门负责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和安排技术培训经费,设备招标采购、新池编号、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仍按2002年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必须从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库中选择。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按自治区新阶段扶贫开发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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