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文化领域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沪府发[2003]5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2000年1月起本市开展了文化领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最近,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管理需要的文化领域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通过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文化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2、决策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通过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实现行政决策、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相对分开,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