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穗房拆字[2003]8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东山区文德路192-206号、194号后座、196号后座、198号后座,仓边路5-11号、5号后座、7号后座、9号后座,毓秀新街2、6、5-15号,黄玉巷3-9号,旧仓巷1-11、8-22号,长兴里1号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3年1月15日起2003年4月9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商业用地(非住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实施拆迁。
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
三、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