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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六)专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应具有较突出的特色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的组建可采用多种所有制形式,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第四章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机构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创建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目的是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在地方或行业中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机构,使其成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机构运营经历;
  (二)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服务业绩显著,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较强服务能力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
  (三)具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四)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为企业服务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示范中心的认定工作。示范中心 的申报和认定程序是: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机构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已认定的示范中心将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列入省科技计划的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配套经费不得低于省拨经费额。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支撑条件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生产力促进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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