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产品检测、仪器校准等方 面的服务。
(三)信息服务。包括提供科技、经济、人才、市场、政策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四)中介服务。包括协助企业引进人才;组织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建立技术依托;协助企业开拓市场,包括进行市场调研 ,组织企业参加技术交易、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创造条件协助企业开拓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渠道。
(五)人员培训服务。为企业人员提供知识、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六)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八)其他能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其发展的业务。
第三章 分类与管理
第八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种类型。三者优势互补 ,资源共享,形成服务网络。
(一)区域性生产力促进机构是指在县级以上(含县、区、县级市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 营科技园,下同)地区或区域设立的,主要为本地区或本区域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生产力 促进中心。
(二)行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是指依托高等院校或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主要为某类行业企业提供特色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技术转移中心。
(三)专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是指依托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单位设立的,主要为地方特色产业提供专项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第九条 省级以下各类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立由相应级别地方政府或其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经各级地方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成立的生产力促进机构应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完善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二)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
(三)具备联系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五)行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的组建要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