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粤科成字[2003]10号 2003年1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功能与业务
第三章 分类与管理
第四章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机构
第五章 支撑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 促进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机构的目的在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 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面向企业尤其是面向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第三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是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主要为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进行宏观管理 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业务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基本功能是通过组织社会科技力量和社会科技资源, 为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求发展,加强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 产业化。
第七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的主要业务是:
(一)咨询顾问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技术咨询与顾问、企业经营策划、法律咨询、质量认证、协助企业申报项目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