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晋城市管道煤气价格的批复
(晋价管字[2003]24号 2003年1月17日)
晋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煤气价格的请示》(晋市价管字[2002]第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02年第十三次)批准的煤气价格调整方案及《晋城市调整城市煤气销售价格听证会纪要》的意见适当调整晋城市管道煤气的销售价格,即:居民用气由0.35元/me3调整为0.45元/me3;福利用气由0.40元/me3调整为0.50元/me3;营业性用气由0.50元/me3调整为0.60元/me3。煤气出厂价格由0.10元/me3调整为0.12元/me3。
二、在煤气价格调整的同时,要相应清理煤气公司的经营性收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再行收取。煤气集资费(入网费、初装费)应立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