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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新阶段我区“菜篮子”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加快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和政策措施。要突出抓好“菜篮子”产品标准体系、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场体系、认证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加大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三绿工程”工作力度,努力促进我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加强领导,实行“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市长(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菜篮子”工作的领导,把保证供给和保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作为市长和主产区行政首长的责任目标,切实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抓好“菜篮子”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行政首长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严格实行“菜篮子”工作责任制、责任考评和追究制度,为确保“菜篮子”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三)健全有关规章,保障“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完善与“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相关的规章,做到有章可循。当前要加强对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严厉查处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菜篮子”产品的行为,保证“菜篮子”产品的安全生产。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配合。
  各级农业、水产畜牧、农垦等部门是“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菜篮子”产品的检验检疫,会同经贸部门牵头协调“菜篮子”发展的政策措施。经贸部门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管理和监督,加强“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业的技术改造,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对重要“菜篮子”产品供求进行宏观调控。卫生部门要完善“菜篮子”产品的卫生标准和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审核发放“菜篮子”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对市场上销售的“菜篮子”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菜篮子”产品,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菜篮子”产品等违法行为。质检部门要组织与“菜篮子”产品有关的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的质量卫生安全的抽查、监管,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进一步规范与“菜篮子”产品认证认可有关的监管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菜篮子”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水产畜牧、农垦等部门制定“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和监管办法,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基础设施建设,重视“菜篮子”产品生产用水水源的检测与监督管理,保证“菜篮子”产品生产的供水质量。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检验检测、产品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财政部门要加大“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的投入,保证执法经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监督管理。金融、财税部门要完善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进出口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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