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秩序。各类经营“菜篮子”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食品零售店应建立进货检验制度,禁止经销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产品。各地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撤销一切不合理的关卡,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保证“菜篮子”产品的顺畅流通。
(五)加强“菜篮子”产品进出口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菜篮子”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努力扩大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质、特色“菜篮子”产品的生产,提高“菜篮子”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要做好对“菜篮子”产品出口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认证工作,并对出口产品实施有效的检验检疫。要加强对进出口“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仓储企业的注册登记,严格检验检疫工作,严防境外动植物病虫害侵入,确保我区“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引进与推广,推进“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技术的应用。
各地要围绕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加快优质、高抗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等新品种的选育与推广,加强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水产畜牧业投入品和“菜篮子”产品加工、包装、运输和储藏(保鲜)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畜禽水产养殖中疾病的综合防治技术,示范推广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加大“菜篮子”产品产销相关技术的培训和示范推广力度,促进各项相关技术的集成推广,为“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七)完善“菜篮子”产品发展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各地要根据新阶段稳定“菜篮子”产品供给和提高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的鼓励和扶持政策。积极开展“菜篮子”产品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完善检验检测和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菜篮子”产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时效性强,延伸到乡镇、村屯、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经营大户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各级农业、水产畜牧和经贸部门要搞好“菜篮子”产品供求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指导区域间产销衔接,引导“菜篮子”产品生产结构调整。各级农业、水产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要依法定期对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菜篮子”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将抽检和查处结果逐级向国务院“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三、切实加强对“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