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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77省道温州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
77省道温州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交复[2003]20号、浙价复[2003]25号 2003年1月20日)


温州市交通局、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们《关于“四自工程”77省道温州至机场路段收费站区域内通行费实行统缴及其标准的请示》(温交[2002]243号)及温州市交通局对该文件的说明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对77省道温州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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