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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重申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按资产有效评估金额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档累进计费。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基准费率按附件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难度的高低、工作量的大小或者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的特殊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在附件一规定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无形资产价格的评估,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附件一规定的基准费率的80%计收。
  第六条 为房改房上市而进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其评估收费按每件不超过200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城镇基准地价的评估,其收费标准按附件二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资产评估实行谁委托评估谁付费,即被评估方(指资产的所有、占有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委托的评估,由被评估方付费,被评估方以外的第三方委托的评估,由委托评估的第三方付费。严禁委托评估的第三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或其它手段,强制被评估方支付评估费。资产评估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被评估方接受评估服务并收费。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服务,必须按规定与委托方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等。评估费可预收50%,其余部分待评估结束后结清。收取评估费时,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告知付费方评估收费的计费方法,并向付费方出具详细的计费清单。
  第十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任何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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