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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重申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重申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服[2003]5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近期,群众对资产评估收费问题的反映较多,部分评估机构存在提高评估收费标准的问题。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资产评估中乱收费问题,现将资产评估有关收费问题重申如下:
  1、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发布的《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浙价综[2000]8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用的行为。
  2、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附: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的通知》(浙价综(2000)84号文件)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综[2000]84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属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企业转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和用于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其收费按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浙江省物价局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收费是指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包括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价值量(价格)的评估。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是重要的服务性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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