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
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价[2003]服53号 2003年1月29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工作,结合我省第一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临时零售价超过中标价格30%的,按实际中标价格顺加30%差率作价”的规定。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下作价办法核定临时零售价。
临时零售价=中标价×115%+[(规定零售价-中标价×115%)×35%]
以上作价办法中的35%为最高差率,各地价格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差率。按此作价办法核定的临时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含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最高零售价格。此作价办法也适用于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