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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3]111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的请示》(新民计[2003]002号)收悉。由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工作过程中产生了不便。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登记费:
  1、各类表格费为27元。
  2、登记证书费(正、付本、悬挂架)每套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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