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苏价工[2003]32号 2003年1月27日)
扬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扬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扬价工[2002]342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至“十五”期末,到户价格平均提高1.10元/吨(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水价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其中,基本水价每吨提0.47元,污水处理费每吨提0.61元,水资源费每吨提0.02元。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原价外征收的水厂建设费相应取消。
具体分类水价和出台时间,由你局报市政府决定。
二、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交纳污水处理费。
三、你市所辖的各县城市水价调整方案,由你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你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以缓解城市供水提价给困难用户带来的影响。
五、你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不得挪作他用。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污水处理资金按省制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