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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石塘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石塘公路收费
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交复[2003]38号、浙价复[2003]46号 2003年2月8日)


杭州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核准320国道石塘收费站统缴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交[2002]47号)、《关于要求核准320国道石塘收费站统缴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02]191号、杭交[2002]53号)和杭州市交通局《关于320国道石塘收费站统缴费标准核定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对杭州石塘公路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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