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绩档案
1、一个年度内参加评标的项目个数;
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过程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向监管部门反映并被采纳的情况;
3、拒绝招标投标各方及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并被有关部门证实的情况;
4、向招标监管部门举报招标投标各方及利害关系人采用违法手段了解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并被有关部门证实的情况;
5、受有关部门表彰的其他情况。
(二)不良行为
1、接到评标通知后至评标工作结束前私下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接触,或者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进行评审的;在同一招标项目对不同投标人的同一问题上作出有失公正的评审意见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或超出承诺时间到达评标地点的;
5、到达评标地点签到时拒不封存通讯工具或在无特殊情况时使用其他通讯工具并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与外界联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报专家名册管理机关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每发生一次,给予通报,每年度不良行为记录有两次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无故缺席评标超过三次或者一个年度内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次数超过被抽到次数70%(含70%)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作为自动放弃评标专家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参加评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暂停评标活动,更换评委后方可继续评标。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评标结果无效,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与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应当归入该项目的招标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