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本条第(一)项要求的书面文件到有形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抽取后,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应当场采用便于监督的方式通知被抽到的专家按时参加评标。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的,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1个小时进行;专家名册中有外地专家的,考虑外地专家到达评标地点的时间,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48小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条规定重新抽取评标专家。
1、抽到的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评标工程有直接利害关系需回避的;
2、抽到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的;
3、评标专家被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暂停评标活动的。
抽取评标专家应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经所有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评标,并在签到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当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因特殊情况未否决所有投标的,应提出充分的理由,并在评标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按要求在需由评委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评审所有的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将可能导致其被评为废标或者将被评为不合格而不能中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招投标过程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评标专家名册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册管理部门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记录评标专家的业绩和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