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
(2003年4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项目监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管理与监督。具体的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按专业需要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各种专业提供候选的专家人数与所抽取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5:1。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在专家名册中无同类专业专家或者专家名册中同类专业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前款要求,招标人可以用书面形式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条 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中级以上的职称,熟悉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以下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