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十六)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十七)逆向行驶的;
(十八)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九)不按规定会车的;
(二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二十二)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二十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二十四)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十五)非机动车违章驶入机动车道未避让机动车的;
(二十六)非机动车违章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未避让机动车、行人的;
(二十七)非机动车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下车推行的;
(二十八)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交通民警对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按以下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本《通告》中所列违章行为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认定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均有本《通告》中所列违章行为之一,且行为相当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均有本《通告》中所列违章行为,违章情节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有本《通告》中所列违章行为之一,另一方有其他违章行为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有《通告》所列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是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超期报废机动车、驾驶假牌、证(套牌)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中之一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同时还要按责任承担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五、交通民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书》(以下简称《处理书》),当事人确认后签收。
《处理书》可以视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和交通事故车辆评估的委托证明、保险索赔证明。
六、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及其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对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民警可对其进行强制处置;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超期报废机动车、驾驶假牌、证(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