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杭价费[2003]23号)
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文件精神,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各类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乱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管理类、登记类、
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治安许可证工本费
2、治安管理费
3、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4、统计证工本费
5、统计证年检费
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费
7、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工本费
8、注册会计师年检费
9、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0、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费
11、发票购领证工本费
12、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照费
13、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照费
14、矿山人员证照费
1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含变更登记、补(换)证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16、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17、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8、经济合同鉴证费
19、一次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