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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杭价费[2003]23号)


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文件精神,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各类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乱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管理类、登记类、

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治安许可证工本费
  2、治安管理费
  3、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4、统计证工本费
  5、统计证年检费
  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费
  7、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工本费
  8、注册会计师年检费
  9、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0、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费
  11、发票购领证工本费
  12、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照费
  13、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照费
  14、矿山人员证照费
  1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含变更登记、补(换)证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16、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17、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8、经济合同鉴证费
  19、一次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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