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开展对冒黑烟机动车的专项治理。鼓励举报冒黑烟机动车,查扣冒黑烟的各类机动车;严格执行关于摩托车禁行区域的有关规定;严禁非规范机动车(含农用机动车)在市区内行驶,使我市城区道路上的机动车冒黑烟现象有一个明显改善。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施。
6.加大对机动车停放地和机动车拥有单位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罚超标车辆,责令其限期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准上路行驶。此项工作由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交、环卫、邮政、市政、交通、旅游等企业,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的自检,保证上路行驶车辆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排放不合格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新购人的车辆必须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限值。
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保障措施
(一)实行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要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将2003年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作为考核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创模工作目标的主要指标,确保完成2003年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阶段性目标。
(二)建立改燃专项资金,制定推进改燃和并网的相关政策。建立市、区两级政府蓝天工程改燃专项资金,对改燃及并网单位,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研究制定推进改燃和并网的经济、财税等相关政策,促进实施改燃和并网工作。此项工作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三)完善城市供热规划,大力发展热电供热。依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调整城市供热规划。2003年3月底前完成天津市供热规划调整工作。此项工作由市计委牵头组织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供热办、燃气集团、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落实。
(四)加大舆论监督和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市宣传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新闻单位加强对蓝天工程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围绕蓝天工程的重点工作,加强对各责任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报道,充分反映蓝天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典型经验,分阶段掀起专题宣传高潮。引导市民积极行动,献计献策,参与蓝天工程的各项工作。
(五)加强环境科学研究,提高监测水平。充分发挥本市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作用,进行清洁能源和污染防治措施技术方案、技术政策、经济政策的研究,加强提高大气扩散能力、减缓城市热岛效应的研究,及时完善天津市大气污染控制分阶段实施计划。市科委负责组织市环保局、市计委、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单位落实。
(六)加大行政监督监察力度。充分发挥区、县人民政府及街道、乡镇在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方面的作用,发挥市级管理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服务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巩固治理成果,确保2003年蓝天工程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