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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3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失效]

  3.开展道路扬尘综合治理。运输散流体物料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车辆,禁止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地区的建成区内道路上行驶;提高城区道路水洗率和机械化吸扫率,确保城市主要道路实施水洗作业;规范环卫职工作业,保证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干净整洁;确保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及道路无浮土、无扬尘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管理。
  4.巩固堆场扬尘专项治理成果,防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在对全市建成区内堆放渣土、煤炭、沙石等激流物料的露天堆场和货场采取苫盖的基础上,完成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地区建成区内10吨/小时以上锅炉的煤堆、灰堆和堆存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沙石料储售场采取密闭、封闭、挡风墙等防尘措施。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及监督检查。
  5.加强对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的管理,采取苫盖、围挡等临时措施,防止扬尘和异味污染。今年入夏前,重点对外环线内城市建成区35处环卫垃圾、渣土露天临时堆放点采取有效防尘、防异味措施。年底前市内六区要消除裸露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建设规范的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中转、处理设施。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制定计划,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推广“免耕法”农田耕作方式,发展设施农业,在城市周边发展水产养殖、苗木和草皮种植。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和市农业局负责落实。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
  1.认真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新标准,在我市销售上牌的轻型汽车、柴油车必须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限值;鼓励和支持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开发生产新车型;积极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对各企业出厂车型的排放进行一致性抽测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2.鼓励生产和使用达到GB18352.1-2001、GB17691-2001标准的清洁能源机动车,增加使用清洁能源的新公交车和新出租车的使用量,健全加气站的建设,完善加气网络。此项工作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年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完成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企业的资格认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监测规范的实施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落实。完善机动车年检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通过年检。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落实。
  4.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管理,继续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道路抽检。2003年3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上路行驶车辆实施抽检,年路检车量数达到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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