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3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政发[2003]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关于2003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2003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
2003年是我市实现“三年创模”目标的关键一年。为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目标,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程,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津政发[2002]1号)要求,现就我市2003年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推进蓝天工程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目标
2003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要有明显改善,全市全年环境空气污染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无数保证率要达到65%以上。
二、控制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措施
为实现我市今后几年环境空气质量的阶段性目标,继续重点解决好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地区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地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确保2003年环境空气质量有明显改善。从现在起到2003年底以前必须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巩固和完善全市基本无燃煤区创建成果,提高改燃清洁能源质量。全市开始实施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锅炉改燃工作,重点推动外环线以内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管网已到位区域的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锅炉改燃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供热办、燃气集团、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