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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
(2003年4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以及对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督机关)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以下简称投诉)。
  上级监督机关收到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监督机关处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监督机关处理。
  第四条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包括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投诉,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材料应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投诉材料应署真名,并注明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法人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监督机关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答疑会纪要,下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收到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关投诉的;
  (二)投诉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在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关投诉的;
  (三)投诉人认为评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公正、不公平行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向监督机关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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