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
(2003年4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以及对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督机关)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以下简称投诉)。
上级监督机关收到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监督机关处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监督机关处理。
第四条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包括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投诉,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材料应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投诉材料应署真名,并注明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法人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监督机关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答疑会纪要,下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收到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关投诉的;
(二)投诉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在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关投诉的;
(三)投诉人认为评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公正、不公平行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向监督机关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