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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请示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新乡市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请示的批复
(豫计收费[2003]79号 二00三年元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70号)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要求,在审核供水成本和听取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原则同意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办法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0.90元/立方米调整到1.20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20元/立方米计收;13--20(含20立方米)立方米部分按1.80元/立方米计收;2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2.40元/立方米计收。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到1.40元/立方米。
  3、工业生产用水由现行1.15元/立方米调整到1.5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40元/立方米调整到2.00元/立方米。
  5、特殊行业用水由现行2.50元/立方米调整为3.80元/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计量办法
  1、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要求,改贸易表计量为居民用水户水表计量。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实施,并合理兼顾居民用水户和供水企业的利益,凡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均按居民实际用水量,实行本批复确定的阶梯水价。
  2、为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对贸易表到居民用水户表漏损率较高的入户管线,应找出原因,列出计划,限期解决。入户线改造费用,应坚持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合理分摊的原则,工料费的具体标准与分摊比例,由你局核定,并报省计委备案。
  三、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政策措施
  1、为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抄表到户计价计量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市自来水公司由此发生的维护、运行等费用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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