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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武夷山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武夷山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函
(闽价[2003]商55号 2003年1月29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武夷山市要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南政[2002]综269号)悉。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武夷山市从2003年3月1日起提前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武夷山市城区(含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征收0.35元。其中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保障生活费,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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