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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经贸委关于重新核定煤炭质检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经贸委
关于重新核定煤炭质检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3]6号 2003年1月17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保留按批收取煤炭质检费的函》(陕质监局计发[2002]5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收取统配煤矿商品煤质检费,收费标准按商品煤销售收入的1.5‰执行。
  二、对企业委托的其他煤炭质量检验收费,在公平、公正、自愿委托原则下,收费标准按协议由双方协商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该批商品煤销售收入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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